一、法庭上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
录音资料在法学领域中被视为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,在司法实践环节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运用。
然而需要注意的是,录音证据的获取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,严禁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
利或触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。其次,录音谈话的参与者应具备明确的身份信息,其言论表达应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,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强制因素的影响。
同时,录音内容需保持清晰、真实且连贯,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判断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。
最后,若当事人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,则必须同时提供该证据的原始储存介质,以便于法官进行核实与查证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
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
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
二、法庭上的三性不认可指什么
如若对证据在真实性、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未予认同,则称之为“三性不被承认”。此术语意在指出,证据乃说服裁判者之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,就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。因此,一旦证据的这些要素未被认可,就无法将其视为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八十七条
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:
(一)证据是否为原件、原物,复制件、复制品与原件、原物是否相符;
(二)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;
(三)证据的形式、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;
(四)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;
(五)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。